欢迎访问南通州网!

糊涂女友窝藏逃犯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9-03-22 作者:钱向荣 阅读:1166

    因为念及所谓的爱情,而置刑律于不顾,对犯罪分子给予包庇,结果自己触犯了法律。3月20日,通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被告人高某因窝藏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中专毕业的高某原本在本地一家培训机构工作,过着平静的生活,然而她的命运却因男友赵某而改变。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4日,赵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再次被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后,赵某来到女友高某位于金新街道的家中,高某明知赵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可能会被公安机关抓捕并羁押的情况下,提议与赵某连夜租车潜逃至苏州,随后又通过手机在网上寻找房屋租赁信息。次日,高某为避免赵某使用其本人身份证而被公安机关查获,遂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苏州某小区租赁了一间车库,让赵某躲藏居住在该车库内。高某随后独自回通州退还赵某租赁的轿车后,返回苏州继续和赵某躲避居住。期间,高某在苏州某超市内打工赚钱为赵某提供生活费,并让赵某使用自己的美团账户点外卖。2018年4月15日,赵某、高某同时被通州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1月5日,赵某因犯聚众斗殴等罪,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而高某也因自己的糊涂行为于近期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何谓“窝藏”?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窝藏”即指行为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的处所或者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此外,为使犯罪的人逃避司法机关追查向犯罪的人通报司法机关侦查或追捕的信息、向犯罪的人提供化妆的用具、冒充犯罪人投案等行为,也属于窝藏、包庇行为。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