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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骗钱财 东窗事发进班房

发布日期:2018-11-06 作者:钱向荣 李慧 阅读:1026

  东社镇的曹某华以低价代订电器为由,多次骗取他人现金140余万元。近日,通州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400460元。

  有着大专学历的曹某华近年来见周围的同龄人都富裕起来,便患起了“红眼病”,幻想能一夜暴富,于是利用其能说会道的优势,干起不劳而获、骗人钱财的勾当。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1月间,曹某华通过联系电器供货商秦某、周某、徐某及其公司代账会计蒋某等人,谎称需要借用上述人员的账户转账用于规避手续费或需要订货,交易不成再退款或其人在外送货需要帮忙代收货款等借口,获取上述人员的账户。后曹某华又先后联系本案被害人曹某、周某、唐某、赵某等人,谎称可以低于市场价代为订购电器,欺骗4名被害人向电器供货商秦某或其本人的账户汇款。在被害人曹某等向上述账户转账汇款后,曹某华又联系秦某、周某等将所收订货款转账或退款至其账户,并占为己有,先后骗得曹某等订货款合计人民币1400460元,曹某华随后将所骗货款用于另行订货、偿还信用卡或其他债务等。2015年12月4日,曹某等人发觉不妙到区公安局西亭派出所报案,称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曹某华以低于市场价的电器为诱饵,骗取了他们一百多万元的货款后失去联系。派出所受理案件初查后即立案侦查,同时对曹某华展开网上追逃。2017年6月28日,曹某华在安徽芜湖被公安机关抓获。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