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由通州区发改委、区住建局联合印发的《南通市通州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开始实施。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区发改委、区住建局近日联合发文,出台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级收费标准。
《细则》共分为7章44条,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依据、概念界定、责任分工、定价形式、成本构成、计费方式,以及停车收费管理、其他收费管理、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罚则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细则》充分考虑通州区各类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现实情况和市场需求,将物业服务等级分为五个等级,明确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最高收费标准:一、二、三、四、五级服务等级分别为0.35元/平方米/月;0.60元/平方米/月;1.20元/平方米/月;1.6元/平方米/月;1.85元/平方米/月。同时,对住宅小区车位租金和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了明确:室外地面车位汽车停放费150元/车位/月;室内业主租用车位和人防车位汽车停放费为40元/车位/月,车位租金为180元/车位/月;室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车位汽车停放费为40元/车位/月;机械车位汽车停放费为80元/车位/月,车位租金为200元/车位/月;访客等临时停车收费5元/次。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细则》明确了空置房物业费的优惠政策。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物业,空置期间业主承担70%的物业服务费,优惠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细则》规范了停车收费行为,住宅小区车位租金和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细则》明确了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且收费用于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所得收益70%纳入专项维修基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细则》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向装饰装修企业(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
《细则》规定了全装修住宅不得收取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如业主对全装修住宅进行二次装修的,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按规定标准收取。
《细则》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新建住宅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和梯控卡管理的,应当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对住宅小区实行持证管理的,装修人员和临时来访人员可按照制作成本收取出入证(卡)押金。证件丢失、损坏的,可收取工本费每证不得高于10元。
此外,《细则》也规定了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实施收费的住宅区因政策或服务成本变化调整公共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必须经面积和人数双过半的多数业主同意,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