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上午,一起故意伤害案在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为确保办案质量和庭审效果,法院就该案遇到的专业性问题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该起案件中,被告人顾某于2016年2月28日晚上驾车行经金新街道花家渡村28组路段时,相向而行的电动车驾驶人张某将其拦住,并指责其远光灯使用不当,顾某予以否认,两人争执后扭打在一起。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眼部挫伤、右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当日,顾某被通州区公安局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在第一次开庭时,由于存在控辩双方最终采信的摄片报告上的出生年月日与被害人的出生年月日不太一致等疑点,法院决定通知鉴定人出庭,查明摄片报告是否存在替换或其他原因。庭审中,鉴定人陈法医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疑问进行了解答,并充分阐述了得出该鉴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刑庭庭长李振男说:“鉴定人出庭在我们司法事件中不是太多,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庭审实质化要求,今后只要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鉴定结果存在疑问,或者鉴定结果明显存在问题的,我们都将会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以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