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私利,将无证收来的废旧铅蓄电池中的铅酸液随意倾倒,污染环境。根据通州环境类案件异地法院审判的要求,近日,刘某、康某等5人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去年6月24日,区环保局、区公安局联合破获了五起非法倾倒废旧铅酸蓄电池废液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查获回收的废旧铅蓄电池636只、124只不等。经查,刘某、康某等5名涉案人员为谋取私利,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并将废旧电池中的电解液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随意倾倒至二甲镇住所附近的土地或下水道中。经区环境监测站检测,5名被告人所倾倒的铅酸废液均含铅,且铅指标测定值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3倍以上,其中刘某及张某倾倒地点的土壤中亦含铅,且铅测定值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总铅排放限值的3倍以上。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康某等5人违反法律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分别判处刘某、张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顾某、徐某、戴某单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人均息诉服判,并表示决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