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通市通州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于2018年1月5日下发施行。
一、起草的原则
《规定》的起草,注重把握好四个原则。一是依法依规、落实责任。依法依规确定生态环保责任清单,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贯彻“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理念,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保工作责任体系。二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调各管理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三是归属明晰、权责一致。科学构建责任清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的责任,使各项职能及附着在职能上的责任各归其位、清晰明确、落到实处。四是部门联动、合力共治。理顺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依据规定的各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保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保相关职责,共同参与,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二、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八章五十九条。八章内容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规定》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总体要求、责任划分等。
第二章党委、政府责任。共两条。立足区级层面,详细阐明区委、区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责任。
第三章党委工作机构责任。共六条。按照区委工作机构设置,对区委组织部等六个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逐条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责任。
第四章政府职能部门责任。共三十六条。综合考虑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性,对区发改委等三十六个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逐条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责任。
第五章法院和检察院责任。共两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责任。
第六章督促检查。共三条。从加强制度落实、进行述职报告、强化环保督查三个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中央实施环保督察的指导精神,提出具体的要求。
第七章奖励与问责。共三条。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嘉奖;区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对环境问题开展责任追究,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第八章附则。共二条。规定如遇职能调整时,对相应职责作相应调整,并提出《规定》施行的具体时间。
三、重点说明事项
(一)关于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城管部门:将餐饮油烟污染纳入城市综合执法。规划部门:在规划项目选址中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视情节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吊销或督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与餐饮相关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
(二)关于扬尘污染防治
城管部门:牵头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公共场所、道路扬尘、城市裸露地块、建筑施工(含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污染纳入城市综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的执法。国土部门:负责收储地块扬尘污染防治。住建部门: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建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动迁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拆除扬尘污染防治。交运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和港口码头、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装卸及沿江沿河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督促企业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
(三)关于黑臭河道治理
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指导建设、改造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实施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废水入市政管网的监管。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水质监测。参与河道排口排查与整治。水利部门:组织实施河长制,建立健全河道责任体系。加强水量调度管理。严格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和入河排口设置,负责入河排口排查与整治。
(四)关于噪声污染防治
城管部门:将社会生活噪声(含商业、家庭、公共场所)、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纳入城市综合执法。环保部门:统筹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负责工业噪声污染执法。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噪声的监管执法,参与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文广部门:督促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含KTV)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建管部门:推进绿色施工,负责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五)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农委部门: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依法处理渔业水域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等行为。环保部门:负责规模化养殖场环保执法监管。
(六)关于饮用水源地监管
环保部门:组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控,对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水利部门:牵头水源地达标建设。参与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地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住建部门:健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参与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源地达标建设。负责出厂水水质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