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法院对一起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案件依法作出裁定,裁定原告夏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据了解,夏某于2016年在通州某公司南京办事处工作,工作期间因与公司产生矛盾,夏某申请辞职。辞职后夏某认为公司未发放加班费,将公司告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公司应支付夏某加班费6万余元。夏某收到仲裁裁决后,认为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不当,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15万余元。通州法院受理该案后确定了开庭时间,并依法向夏某起诉时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代理人送达开庭传票。岂料代理人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却忘记了开庭时间,没有将开庭时间告知夏某本人。当天的庭审,由于夏某未到庭而未能进行。
通州法院认为,夏某在诉讼中,明确其法律文书由代理人签收,并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庭向该代理人送达开庭传票合法有效。因代理人忘记开庭时间致原告未能参加庭审,不是原告缺席庭审的正当理由。故法庭认为,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夏某的诉讼,裁定作撤诉处理。
由于该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对夏某的诉讼作撤诉处理后,劳动仲裁裁决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夏某将无法重新提起诉讼。即使仲裁裁决错误,夏某也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收件人签收法律文书,视为当事人本人签收,相关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