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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食药品安全案件集中宣判

发布日期:2018-01-03 作者:徐艳梅 李慧 阅读:971

  “被告人李震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上月25日,通州区法院集中宣判一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据了解,李震通过微信、淘宝店销售“院线溶脂”减肥胶囊、“S—beauty纤体奶茶”等减肥产品,经检测含有呋塞米、盐酸西布曲明、酚酞成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这次宣判的6起案件中,五件涉及药品、保健品。其中被告人陈崴销售一瓶假药,犯了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而被告人胡送雨为使自己加工的包子、馒头更加膨松好看,在明知不得添加含铝泡打粉的情况下仍然添加,且经检验,铝成分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越来越引起社会重视,国家也加大了涉食药案件的打击力度。法官钱沁说:“目前,国家对涉及药品、食品案件都从严把握,违法者不管销售了多少,哪怕一瓶,都构成犯罪,而且对判处实刑、缓刑及处罚金等都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