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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暖宝使用不当变“炸弹”

发布日期:2017-12-22 作者:钱向荣 金永南 阅读:950

  冬至到了,天气渐寒,用电暖宝驱寒的市民不在少数。但如果购买了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暖宝或使用不当,小小的电暖宝有可能成为“炸弹”,将人炸伤甚至毁容。近日,通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去年冬天,年仅11岁的小慧去亲戚李某家玩,李某拿出一只电暖宝插上电让小慧取暖。然而就在小慧准备去拔电暖宝插头时,电暖宝突然发生爆炸。小慧身上多处被喷射的高温液体灼伤。亲戚迅速将小慧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慧为热水袋爆炸灼伤,深二度。经植皮术后小慧出院,为此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

  电暖宝系李某向附近一小店钱某购买,而钱某系从南通一家电器经营部批发。事故发生后,李某即向工商部门申诉,要求电暖宝的经销商先垫付一部分医药费。后经工商部门调解,某电器经营部垫付了一万元医药费。小慧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热水袋爆炸灼伤诊断成立,其后续美容整形约需3.5万元。今年3月份,小慧一纸诉状将钱某及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整形费等费用。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小慧在亲戚家中因充电中的电暖宝爆炸被灼伤的事实成立。小慧选择向案涉电暖宝的销售者钱某及某电器经营部主张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电暖宝包装盒上有“充电过程中严禁儿童在旁边逗留玩耍,以防意外”的警示,小慧的监护人漠视危险的存在,未尽监管责任,对损害后果的造成也有一定的责任,酌情减轻被告15%的赔偿责任。小慧的整容费用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遂判决两被告赔偿小慧34000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