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农民工都有这样的疑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仍然予以留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维权案例,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于2006年1月起,用自备的拖拉机为被告南通某公司清运垃圾,拖拉机的燃油、维修、保险等均由黄某自行负担,公司每月以工资的形式支付黄某清运生活垃圾的费用3000余元,清运装潢垃圾按每车40元的标准另行给付运费。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黄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015年11月,黄某达到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仍然予以留用。2016年12月,即黄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在运输垃圾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请求确认工伤,但公司认为与黄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黄某遂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黄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不予受理。黄某遂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南通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生产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双方即成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黄某于2006年1月进入公司工作,公司按月发放原告工资,故法院认定黄某自2006年1月起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黄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没有终止。且双方均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黄某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表明双方自愿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故黄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为公司提供劳动期间,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继续存在。遂判决原告黄某与被告南通某公司自2006年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作出后,南通某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