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劳动者因不懂法轻易让权利“丢失”而败诉。
原告戴某系一名电焊工,于2012年3月起在某钢业公司工作,一个月就有近万元的收入,公司没有与戴某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正常发放工资,戴某也就没有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就这样一直在公司工作了两年。2014年2月,公司为了规范管理,拿出了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至2016年2月6日结束,要求戴某签订。戴某未作过多考虑,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2016年3月下旬,戴某与公司为续签劳动合同产生争议,按照公司提供的新劳动合同,戴某一个月的收入少了3000元。戴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在2012年3月~2014年2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此后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受公司所蒙骗,遂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对戴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戴某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公司在2012年3月录用原告后,超过一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据此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但事后原告戴某与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新约定并建立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终止双方之间存在的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故2016年2月6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推定原告戴某与公司之间仍然可以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遂判决驳回了原告戴某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该案的王法官介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特定条件,劳动者如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则不能再要求恢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官提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劳动者的“护身符”“铁饭碗”,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