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区一家事业单位负责财务的陆某遭遇电信诈骗,误以为需要“配合办案机关办案调查”,将单位财务账户、密码、口令牌告知诈骗分子,致使骗子通过网络远程操控从该单位下属的7个单位银行账户取款606万余元。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4年,并责令其退赔全部被骗损失。陆某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诈骗损失不应由陆某赔偿,将罪名改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改判陆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情
遭电信诈骗
损失公款606万元
陆某是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结算中心主任。
法院认定,2016年3月30日、31日,陆某遭遇电信诈骗。在此期间,陆某明知自己无权使用同事的U盾、口令牌,仍违反规定在下班时间擅自取走,并连同自己保管的银行U盾、口令牌使用,将单位账户信息泄露给诈骗犯罪分子。
诈骗犯罪分子借此通过网络远程操控,将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下属7个单位银行账户中的余额转走,导致损失606万余元。
其中,被骗最多的是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综合服务中心,账户损失81万元;其次是南通市崇川兴环环境工程综合服务中心,账户损失47万余元。被骗最少的是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汽车运输队账户,损失近2万元。
2016年3月31日上午,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财务科人员张某报警,称结算中心主任陆某将环卫处下属7个单位共计600余万元卷走,人失去了联系。之后,民警当天从南通市一家宾馆将陆某带走。
一审
称遭遇电信诈骗
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认为,陆某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6年7月12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以上述罪名判处陆某有期徒刑4年,并责令陆某退赔单位全部经济损失60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陆某不服提出上诉。陆某表示,自己是因为受到电信诈骗,误以为需要“配合办案机关办案调查”,所以才将单位财务账户、密码、口令牌告知诈骗分子,主观恶性较小,应该酌情从轻处罚。
陆某还认为,自己被公安人员找到时,侦查机关尚未对其立案侦查,在此情况下,陆某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
陆某的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责令陆某退赔被害单位6061952元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二审
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不构成自首
二审法院确认,在案证据反映,陆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无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陆某系电信诈骗的共犯。
陆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结算中心主任,在受到电信诈骗后,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将单位财务账户、密码、口令牌告知诈骗分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而不是一审认定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害单位被骗财物损失为陆某违法所得,无事实依据,责令陆某退赔606万余元损失,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本案系被害单位报案而案发,陆某亦未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认为陆某归案属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016年10月2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撤销了一审责令其赔偿单位损失的判决内容。
(来源:南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