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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也要支付两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6-08-10 作者:钱向荣 阅读:344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事后补签,那么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义务?近日,通州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对此说“不”。经过调解,用人单位自愿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56000元。

    原告韩某一家三口2008年即在被告南通某公司工作。2015年12月31日,南通某公司与三原告补签了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2016年2月26日,韩某一家三口与公司因为工作安排产生矛盾,不再去公司上班。后韩某一家三口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2016年3月28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三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16万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被告公司方应当自2015年2月1日起支付三原告两倍的工资,支付至2015年12月30日止。经过调解,被告南通某公司自愿支付三原告两倍工资差额56000元。

    法官说法:

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因法律意识淡薄,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采取事后补签的方式来弥补,且这种情形不在少数。对此劳动合同法也明确,即使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义务。法官提醒,对于劳动者而言,如用人单位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合同系补签,以便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防止劳动者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事后再主张双倍工资,以此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