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石港镇一乡村道路发生不幸一幕,农妇陈某英在路上行走时不幸被路边一棵枯钉刺槐树砸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这起意外事件终于有了结论,通州法院判决枯树的主人赔偿死者亲属损失16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家住石港镇的陈某英2015年9月23日步行去亲戚家,行走至江某、吴某夫妇家房屋背后的一条路上时,被一棵钉刺槐枯树砸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同年10月8日,陈某英出院三天后在家中因呼吸衰竭去世。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江某在给付了陈某英的四个子女3000元后,不同意进行赔偿。陈某英的子女们认为,母亲的受伤及死亡与江某夫妇对自家的枯树未尽到管理等义务而致倾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江某夫妇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请,要求江某夫妇共同赔偿因陈某英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20余万元。
通州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江某夫妇认为,案涉枯树并非自家所有,其家屋后的土地包括公共道路、河流及之间的岸坎均属于集体所有,并非自家所有。案涉枯树并不是长在自家所有的承包土地及非承包面积内;其次,案涉树木并非自己栽种,而系自然生长,自己从不对该树管理,也没有获得过任何收益。他们还认为,陈某英的死亡系自身疾病,且其家属放弃治疗所致,与案涉树木的倾倒不存在因果关系,遂请求法院驳回四原告的诉请。
针对枯树是否为江某所有的问题,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在公安部门找江某谈话时,江某自认该树系其所有,同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徐某在事发后接受公安部门询问时,也反映涉案枯树系江某家所有。事发后,江某请人将树锯掉,并将枯树作为工钱。从上述情况分析,法院认定案涉枯树系被告所有。针对江某提出的死者系自身疾病死亡的问题,审理中,法庭委托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认定陈某英死亡与外伤间存在因果关系,外伤为主要作用,自身因素为次要作用。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江某、吴某夫妇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故法院认定两人在本案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英的死亡与被枯树砸到存在因果关系,且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为据,法院予以采信。考虑到陈某英事故时的身体状况、自身疾病及年龄因素,法院综合考虑主次原因力为70%及30%,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