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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好友“顺风车”,出了事故谁“买单”?

发布日期:2025-02-28 作者:张秀秀 阅读:418

高高兴兴搭上朋友的“顺风车”,谁料发生交通事故二人都受了伤,那么这场事故该由谁来“买单”呢?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某与张某是朋友,2023年10月的一天,徐某搭乘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徐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驾驶员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刘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5万余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无偿搭载徐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张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徐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民法典中相关条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表明刘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经调解,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徐某损失27万余元,张某赔偿徐某4万元,并当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