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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侄孙起诉索要各类赔偿

发布日期:2025-11-14 阅读:688

​(记者张秀秀 通讯员高帅)通州一独居老人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侄孙王某以照料老人生前日常生活并为老人送终为由,起诉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各类赔偿。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

2024年7月3日,韩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岗骑行的电瓶车相撞,事故造成王某岗重伤,虽被紧急送医救治,却仍于当日不幸离世。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韩某与王某岗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王某岗父母已故,无配偶、子女。事故发生后,侄孙王某垫付了王某岗的医疗费,并操办了丧葬事宜。王某认为自己多年照料叔公且垫付相关费用,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然而,保险公司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明确拒绝。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导致死亡的赔偿包括相关财产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三部分。本案中,王某岗的送医救治、丧葬料理等事宜均由侄孙王某办理、支付费用,有医疗费票据、村委会证明为证,故王某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医疗费、丧葬费。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近亲属的赔偿,“近亲属”的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只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王某作为王某岗的侄孙,不在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畴内。同时,结合王某岗有租地收入、能自行做饭且生前可独自上街购物等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他与王某之间形成了稳定的扶养关系。因此,王某无权主张这两项赔偿。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赔付其实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驳回王某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