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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吸金7600余万元

发布日期:2019-11-12 作者:钱向荣 顾建兵 王端炜 阅读:1165


  通州男子季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资金高达7600余万元,涉案被害人达80余人。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季某获刑7年。

  季某今年50岁,1988年8月进入原国营石港油米厂当化验员。2002年8月,因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季某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1998年9月至2016年2月,季某从事融资融券、股票和期货交易,因缺少交易资金,季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主动向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或通过集资参与人推介其从事投资交易能够获取高额回报,以此广泛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999年前后至2015年8月,季某许以年利率10%至30%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陈某、钱某等80多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649.51万元,其中大部分是昔日的同事、亲戚朋友或邻居、同学等。拿到资金后,季某将一部分用于融资融券、股票、期货交易,向集资参与人归还到期存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另一部分主要用于租房设立工作室、购买商品房、购置汽车等。殊不知,这些涉案被害人有的是将卖房的钱拿来投资的,有的听说回报率高又没风险就从亲戚朋友那儿借了钱来投资的,有的是刚毕业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动员自己的父母拿血汗钱来投资的,还有上了年纪的老人拿出了一辈子的积蓄。2016年2月,季某资金链断裂,朱某、徐某等集资参与人向季某索要存款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展开立案侦查,案发后尚有4100余万元已无法归还。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季某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遂判处季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季某退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人民币4160.02万元,分别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季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顾峰峰提醒,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广大市民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避免跌入集资诈骗的陷阱。